第四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