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