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