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