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修正草案和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