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相关依据、参阅资料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