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议案,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收到议案后转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到法规案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申报议题,并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发送全体会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