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