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二十三条有效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等起草单位、提案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凝聚共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