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