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