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