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法规草案起草的调研论证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