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法规草案起草的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