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立法项目建议具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可以提出法规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