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规划的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或者调研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开展相关工作,适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