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十五条有效立法规划的项目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提案单位或者调研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开展相关工作,适时提出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