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第十二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集法规立项申请;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组织立项论证。法规立项的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