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集法规立项申请;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组织立项论证。

法规立项的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