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报请批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告上注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报请批准机关的公报和当地报纸上刊登。

在报请批准机关的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