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分别由省长、市长或者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