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严格执法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