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严格执法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