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投诉,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