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创建评选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