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推动“好人之城”建设。对在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提供礼遇帮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促进文明行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示范表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