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保障正常运行。

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组织开展具有惠州特色的文明实践活动,鼓励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