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人行道、盲道、绿道、碧道、护栏、井盖、公共厕所、公交站台、充电桩、文体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加强规划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安全。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设立惠民驿站、图书馆(室)等便民场所,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以及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向公众开放内设运动场、停车场、厕所等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