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言行文明,执法时主动出示证件,杜绝暴力执法;

(二)政务服务单位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

(三)供水、供电、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诚信履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