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助人为乐,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见义勇为,采取安全、适当方式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

(三)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扶老、助残、济困、助学、捐献、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活动;

(四)匡扶正气,抵制、举报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传销和色情、赌博、涉毒、暴力等违法、低俗活动;

(五)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