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活动,共建文明社区、文明乡村;
(二)不损坏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区域,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
(三)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道路上打场晒粮;
(四)不从高空抛洒物品,从事房屋装修、开展家庭活动不影响他人;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六)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私自拉设电线、插座给车辆充电,不在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在公共楼梯通道堆放杂物;不在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在公共空地饲养、种植;房屋内饲养宠物、种植花草,不影响他人;
(八)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九)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