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出行、文明观景,做文明旅游的实践者、传播者、引导者;

(二)尊重地方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三)服从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的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护生态环境;

(四)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五)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场所时,保持庄严肃穆;

(六)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七)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