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经营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公平竞争,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强买强卖、缺斤短两;

(二)礼貌待客、诚信经营,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推销;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不恶意竞争,不随意张贴悬挂宣传品,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整洁;

(五)不生产、销售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不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恶意兜售保健产品、养老服务;

(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