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