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职工安置、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