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集聚服务机构与仪器设施,开展多层次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