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集聚服务机构与仪器设施,开展多层次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市场主体研发成本。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