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综合体、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创新创业创造。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