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优化科技创新投入结构,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制,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主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投入体系。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创新研发扶持政策,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提升市场主体科技研发能力。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