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山湖科学城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战略规划建设,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支持松山湖科学城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技术创新源头供给,推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