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等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采购力度、融资支持力度或依法及时为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减免、补偿等纾困救助措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