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在行政审批、惠企政策申报等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应当互联互认。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等便民制度。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