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