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本市统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鼓励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