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和政务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和报告应用,深化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围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依法奖惩,推动实施全流程信用监管。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开展守信激励和信用创新服务。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