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