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考核评价、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振兴示范带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