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做好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农村住房建设和风貌提升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示范带绿美生态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