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建管并重、全域美丽、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全域风貌提升、绿美生态建设、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同步推进,以发展产业为核心、以乡村运营为关键,培育示范带巩固提升拓展的内生动力,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用。
坚持乡村振兴示范带为村民而建,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调动村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村民各项合法权益,让村民共享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