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带,是指以中心村为节点、圩镇为枢纽,串珠成链、连线成面,统筹推进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乡村振兴综合体。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