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示范带规划、建设、经营、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带,是指以中心村为节点、圩镇为枢纽,串珠成链、连线成面,统筹推进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的乡村振兴综合体。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