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乡村振兴示范带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示范带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