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停车场建设应当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停车场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后符合规划用途的,可以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
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有条件的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等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共绿地以及公交场地、垃圾站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