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停车需求,综合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等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的依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