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确保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上传停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停车场信息、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