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规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的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规占用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